| 7条则提出了“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的要求。不难看出,上述规定已然隐含着后“来两个为主”政策的雏形。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其第14条规定“: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至此,中央政府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两个为主”政策正式成型。2003年9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其中第14条规定“: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其第二条规定:“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上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流入地政府的经费投入和管理责任。
综上可见,中央政府在对待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问题时,有一个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其间,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不仅经历了从强调在“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到“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显著变化,而且,相关政策的制定主体也从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转移到中央政府身上。这就使“两个为主”政策具备了更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两个为主”政策的实施障碍分析
实地调查显示,与中央政府强调“的两个为主”政策相比较,流入地政府往往更倾向于强调以多种方式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那么,在中
央政府推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为何会产生从上到下“的政策偏移”现象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