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究其因就会发现,正是由于“两个为主”政策本身的局限性,加上现行户籍制度和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不配套,共同导致了这一政策窒碍难行的窘困局面。
1.“两个为主”政策与“以县为主”体制相冲突
2001年5月,在农村“费税改革”的冲击下,我国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重心上移至县级财政,于是形成“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从现有体制来看,“两个为主”政策其实是由中央政府出面,把流出地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责任“横向平移”到流入地政府身上;另一方面,从义务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观察“,两个为主”政策是一次典型的中央政府为提高自身合法性而下卸教育事权的行为。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当然无法从表面上直接违抗中央政府平移或下卸教育事权的政策。不过,在教育投入和管理责任大为增加却没能获得相应补偿的条件下,流入地政府却能够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抵制中央政府的合法性举措。由此可见,正“是两个为主”政策所凸现的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对称性,构成了流入地政府无意认真落实中央政策的制度诱因。
2.“两个为主”政策与“就近入学”原则相抵触
1986年4月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原则。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也重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所“谓就近入学”,实质上是以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的。对于户籍地政府而言,承担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投入和管理责任具有“属地问责”的强制性质。但对于流入地政府而言,非户籍人口子女之所以被称“为非户籍”,就是因为其户籍不在流入地政府管辖范围之内,所以,流入地政府就不会把他们作为当地的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对待。相反,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往往把接纳非户籍学生入学视为一种“额外负担”。这突出地表现在流入地公立中小学往往拒收非户籍学生入学或对非户籍学生施加种种严苛的入学条件限制等方面。
3.流入地政府财政支出和教育用地等压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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