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上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之间几乎没有开展任何联系与合作。究其原因,除两地政府互相推卸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外,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模糊不清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最终结果则是,由于非户籍人口子女没有流入地户籍,使其无法享有流入地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学位;而流出地政府则视流出的儿童少年为“泼出去的水”,根
本不愿意再承担任何经费投入和管理责任。若从博弈论出发观察上述各方的政府行为,容易发现一个简明事实:中央政府为提高自身的合法性,慨然出台了最能够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两个为主”政策;流出地政府因此“被豁免”了部分义务教育责任,自然乐“得逍遥(义务教育)法外”;流入地政府面对多方的巨大压力,虽然心有不甘但也只“能消极抵抗”。最终结果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配套资源,中央政府的“两个为主”政策遂被流入地政府束之高阁;而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则大多只“能以民办学校为主”就学了。
三、完“善两个为主”政策的相关建议
放宽历史的视界就会发现,非户籍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历史进程“中三农”问题的自然延伸,也可谓社会转型时期“二元社会结构”在教育领域内爆发的“并发症”。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必将有赖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展开以及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的最终消解。然而,具体地看,现行户籍制度并没成为非户籍人口流动的屏障,反倒是“以县为主”体制构成了推“行两个为主”政策的阻碍因素。这就表明,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即可在一定程度上纾缓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困局。因此,目前较为可行的解决问题,应该是通过推进相关法制建设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建构一种更加积极长效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障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宪法权利。据此,现提出如下教育立法和政策建议:
1.中央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法规体系
正如已有论者指出的那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