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不仅要从行政上、财政上加以保证,更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保障。”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非户籍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权利更需国家从法律层面上予以实质性保障。而且,从长远来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我国非户籍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将会更加严峻起来。为此,中央政府应改变过去那种被动应付的窘困局面,而预作长远打算和通盘考虑,着手制定一部高层位的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以改变目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偏低、支离破碎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在这部未来的法律法规中不仅应系统全面地规范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相关问题,且尤需制定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的经费投入办法,以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2.流入地政府应加快非户籍人口子女地方教育立法和政策创新步伐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甚大,仅有国家统一立法,尚不能圆满解决非户籍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正是考虑到这种局面,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解决非户籍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就为流入地政府制定相关地方教育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以县为主”的体制下,囿于地方本位观念,省级以下基层政府不可能产生主动解决本地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强烈意愿。这时,就只能由省级政府出面,站在更具超越性和前瞻性的历史高度,制定富有法律强制性、能够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的非户籍人口地方教育法规和政策,以便为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制基础和政策框架。此外,中央政府也应督促省级政府,对那些非户籍人口数量特别巨大的地方,在经费投入和教育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倾斜。3.应积极建构公平合理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两个为主”政策最受诟病之处,即在其事权与财的严重不对称性。这构成了流入地政府不愿意落实政策的关键因素。为维护中央政府政策的权威性和固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国家应考虑调整相关政措施,尽快建立公平合理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应加大对非籍常住人口特别集中地区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度,降低流入地政府教育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程度,调动流入地政府落“实两个为主”政策的积极性。从长远着眼,中央政府宜在将来制定的“教育经费入法”“或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法(条例)”之中,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