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范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在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中的财政责任,从而把非户人口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化的轨道。
4.注重发挥民办学校在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育中的重要作用
正如前文所述,仅靠流入地政府一己之力实难承起非户籍学生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责任。因此,在具体落“实两个为主”政策时,中央政府应允许流入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投入体制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言之,首先,省级政府应督促流入地政府优先通过调整公办学校布局、扩建和新建公办学校等方式,尽可能吸纳更多非户籍学生入学。其次,省级政府应允许流入地政府负责统筹,通过基层政府、企业和社会捐助等途径,多方筹措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第三,省级政府应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流入地民办学校的发展与壮大,使之成为解决当地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重要渠道。最后,中央政府应督促省级政府和流入地政府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向民办学校提供经费补助,用以购买其义务教育学位。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组.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
强国〔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61.
〔2〕何帆.为市场经济立宪〔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168.
〔3〕广东省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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