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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教育政策中的社会控制理念
作者:周序    文章来源:《教江西教育科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9
月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对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社会控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有限抵制阶段。《试行办法》与《暂行办法》,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一起,构成了国家在有限抵制阶段对流动儿童教育的控制体系。

《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市、区、镇,下同),要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为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举办的学校或教学班、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维护就学的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在奖惩、评优、申请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参与文体活动等方面不得歧视”。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高收费”;“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就学流动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在奖惩、评优、申请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参与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不得歧视”。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要求“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义务教育问题”。从上述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国家开始对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进行全面的干预和控制,对前一阶段流动儿童无学可上,以及对流动儿童进行高收费、乱收费,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接受表彰或参加活动等方面受歧视的现象进行了整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流动儿童就学的权利。然而,受到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限制,笔者认为,这一保障是以牺牲流动儿童的其他一些权利为

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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