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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教育政策中的社会控制理念
作者:周序    文章来源:《教江西教育科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9
首先,国家保障的是流动儿童的就学权而不是接受正规义务教育权。如《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流动儿童“应以在流入地全日制中小学借读为主。没有条件进入全日制中小学的,可以入各种形式的教学班、组,接受非正规教育”;《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则规定流动儿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既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看出,上述三项政策都认可了流动儿童在打工子弟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性。然而,这种教育只能是非正规的,低质量的教育,只保证了流动儿童在形式上有了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但到底有没有达到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要求,则不得而知,因为打工子弟学校根本就没有组织初中毕业会考的权利,流动儿童受户籍所限,也必须回到原籍才能参加中考。

其次,国家允许对流动儿童进行一定程度的额外收费。《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流动儿童如果在流入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流入地学校或教学班、组,可以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暂行办法》等十一条的规定则更为明确:“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这样就以国家政策的形式给借读费等额外费用的收取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其结果只能是承认了流动儿童与当地适龄儿童之间的不平等,外地人口与当地人口之间的不平等而这实际上是“受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而户籍制度的存在则为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与制度提供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客观地说,我们必须承认,国家出台这三个政策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改善流动儿童的教育环境提高他们的就学机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对流动儿童身份地位不平等状况的默认,实际上对农村适龄儿童大量涌向城市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抵制作用。在当时的背景下,流入地公办学校无论是财力支持还是班数容量等方面都难以接受更多的流动儿童,因此对流入地公办学校以及流入地地方政府来说,一定的抵制是必须的,如《暂行办法》第三条就明确提出“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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