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打工子弟学校的“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2004年初,国家财政部首次明确提出“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摊派其他费用。”
2006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的体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一阶段
的控制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首次明确地把打工子弟学校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并提出要加强对打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和扶持,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国家开始关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质量的体现,在公办学校现有能力无法接纳所有流动儿童的前提下,开始重视打工子弟学校的教育质量。
其次,国家从流动儿童入学的经济难题上入手,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再到明确提出“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摊派其他费用”,开始逐步地解决无人为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买单的问题。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则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资主体从“以县为主”上升到了“以省为主”,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农民工由于居住地所在区县与子女学校所在区县相分离而出现的“打工者所交的税款流入到了别的区县,而他们的子女在自己所居住的区县上学就要因此而面临‘借读费’的问题”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笔者认为,投资主体的上移是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治本之策。北京市部分区县率先对接纳流动儿童,提供正规义务教育的理念进行了具体落实。例如,海淀区于今年7月率先关闭了本区内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全部37所打工子弟学校,要求把这批打工子弟学校的所有学生分流到周边的公办学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